摘要:债权人仅起诉夫妻一方时,另一方是否免责?本文结合真实案例与法律规则,解析连带债务的责任边界,避免债务人陷入“侥幸心理”陷阱。
一、案例引入:被起诉≠另一方免责
李某与郭某共同借款10万元,债权人陈某因郭某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仅起诉李某还款。李某辩称“钱是郭某用的,与我无关”,法院却认定李某需承担连带责任,并通知郭某作为必要共同诉讼人参与案件(因客观原因中止审理)。关键点:
连带债务性质:两人共同签字借款,属于连带债务人,债权人有权选择起诉其中一人或多人。内部追偿权:李某偿还债务后,可向郭某追偿其应承担份额,但债权人未起诉郭某,不等于免除其责任。
二、法律规则:债权人“选择性起诉”的三大效力
1. 不构成债务免除
根据《民法典》第520条:
仅起诉一方:属于债权人行使选择权,其他债务人的责任仍在;明确免除责任:若债权人书面免除部分债务人责任(如出具《免除担保责任通知书》),其他债务人可在被免除的份额内免责。例:某银行免除3名保证人责任后,剩余保证人仅需承担自身份额(债务总额的1/4)。
2. 不触发重复起诉
债权人先起诉债务人,再起诉保证人,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诉讼主体不同:前诉针对主债务人,后诉针对保证人;诉讼标的独立:主合同与担保合同分属不同法律关系。
3. 夫妻共同债务的特殊性
共同签字或事后追认:属于共同债务,债权人仅起诉一方,另一方仍承担连带责任。单方举债的例外:若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如赌博借款),且债权人无法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属个人债务。风险提示:离婚协议约定“债务由一方承担”不能对抗债权人,双方仍可能被追偿。
三、金佳律师的实操建议
对债权人的提示
策略选择:起诉一人可降低诉讼成本,但需注意:若债务人缺乏偿债能力,建议并列所有债务人为被告;避免随意出具《免除责任书》,否则可能缩减债权实现范围。
对债务人的应对
未被起诉方:主动举证债务性质:如提供家庭开支记录、经营合同等,主张非共同债务;申请追加当事人:避免生效判决遗漏自身追偿权(如《民事诉讼法》第132条)。被起诉方:行使追偿抗辩:在诉讼中要求法院明确其他债务人的责任份额;及时行使追偿权:履行债务后,应在3年内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四、结语:责任“连带性”是核心
债权人仅起诉一方,本质是诉讼策略的选择,绝非债务的豁免。无论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多人连带担保,责任“连带性”决定了债权人始终保有向其他债务人主张权利的空间。
金佳律师团队提示:“债务连带责任如同多米诺骨牌,推倒一块不代表全体崩塌。权利人需善用选择权,债务人则需警惕‘侥幸心理’。”
高级资深婚姻专业金佳律师,执业近20年婚姻家事经验,胜诉率高,擅长离婚房产股权分割、非诉谈判与协议。特点:理解力、同理心强,善于倾听与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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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三学社社员张江支社副主委,九三学社社法委委员,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为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婚姻家事部门主任。2018年获评上海市宝山区首届优秀青年律师暨十佳业务骨干,女律联反家暴法宣传员,提出的社情民意信息被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同志作重点批示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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