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针对乐山市犍为县“古今天下”火锅店使用废弃油脂(俗称“地沟油”)熬制火锅底料并销售给广大消费者的行为,犍为县人民检察院对经营业主雷某某提起本市首例“地沟油”食品安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赔偿金额达447余万元。4月22日,该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网红”火锅店竟回收“地沟油”
犍为县“古今天下”火锅店开业以来,生意兴隆,食客盈门,成为人气爆棚的“网红”火锅店。然而,为了攫取爆利,业主雷某某指使李某甲、李某乙收集客人食用后的“地沟油”,加工后销售给客人食用。
2019年1月,该店被市场监管部门查获,当场捣毁制作“地沟油”的窝点,现场收缴大量含“地沟油”的火锅底料,涉嫌严重违法犯罪。
经审查,2018年5月至2019年1月期间,该店生产、销售含有“地沟油”锅底总计约1.4万锅,销售金额约45万元,超过万人的消费者食用,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为了上万名受害者,检察官重拳出击
案发后,犍为县人民检察院积极履行检察职能,利用“五个充分”,引导、监督案件依法办理:充分利用“两法衔接”机制,及时与市场监管局对接,促进依法调查取证;充分发挥提前介入侦查作用,就行政配合、引导取证工作提出了意见建议;充分发挥退回补充侦查作用,积极与侦查人员协商、探讨涉案金额计算标准和计算方式,保证案件能顺利提起公诉;充分维护公共利益,在审查起诉的同时向公益诉讼部门移交了公益诉讼线索;充分加强协作监督,及时向上级院汇报案件情况,争取大力支持,保证办案质效。
检察机关在对雷某某、李某甲、李某乙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提起刑事公诉的同时,对雷某某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其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承担销售收入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共计447.824万元。
当庭判决,火锅店被判赔偿400多万元
经审理,法院支持了犍为县人民检察院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全部诉讼请求,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雷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李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李某乙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雷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终身禁止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不得担任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判处雷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赔偿金447.824万元。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地沟油”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予以刑事打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及相关规定,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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