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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中心發布時間:2022-01-20 1413 次瀏覽
近日,生態環境部和農業農村部聯合印發《關于加強海水養殖生態環境監管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要求沿海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農業農村(漁業)部門提高政治站位,切實履行生態環境統一監管職責和行業管理職責,以海洋生態環境質量改善為核心,以突出問題為導向,堅持精準治污、科學治污、依法治污,采取針對性舉措,切實加強海水養殖生態環境監管。從《意見》出臺的背景、編制過程、主要思路和內容、保障落地見效等方面,生態環境部海洋生態環境司有關負責同志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請問《意見》起草的背景是什么?
答:近年來,我國海水養殖業不斷發展,已成為我國重要的海洋支柱產業之一,沿海11個?。▍^、市)從業的規?;髽I達3萬余家、人員近百萬,對我國沿海經濟社會發展和海產品保供等具有重要意義。但同時,近年來沿海部分區域存在海水養殖不規范發展現象,帶來了不同程度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等問題。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要求標本兼治,綜合施策,加強監管,推進海水養殖業綠色發展。
近年來,黨中央、國務院印發的《關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以及經國務院同意,十部委聯合印發的《關于加快推進水產養殖業綠色發展的若干意見》等也對加強海水養殖生態環境監管等提出了明確要求。加強海水養殖生態環境監管,已成為“十四五”時期深入打好重點海域綜合治理攻堅戰、推進海洋生態環境持續改善的重要舉措,同時也是保障優質海產品供給、促進海水養殖業綠色發展和轉型升級的必然要求。
《意見》的出臺,一是在有效保障海水養殖業穩定發展的基礎上,著力推動解決部分地區海水養殖業不規范發展所帶來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問題,為深入打好重點海域綜合治理攻堅戰、持續改善海洋生態環境等奠定堅實基礎。二是以加強海水養殖生態環境監管為契機,推動池塘和工廠化養殖、開放式養殖等各種養殖模式轉型升級,助力海水養殖業綠色高質量發展。
問:請問《意見》的制定過程如何?
答:2020年上半年開始,生態環境部會同農業農村部先后赴遼寧、福建、廣東、廣西、海南等海水養殖集中分布區進行專題調研,收集各類資料、監測數據、專家意見等2000余份。一年多來,先后組織召開6次座談交流和專家咨詢會,專題聽取相關企業及行業領域專家意見。在此基礎上,編制形成《意見》初稿。經充分征求沿海各?。▍^、市)相關部門意見,并通過部官方網站公開征求社會意見,生態環境部與農業農村部對社會各界提出的意見建議進行深入研究并予以充分采納,共同修改完善形成《意見》。
《意見》編制堅持以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及十九屆歷次全會精神和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并與《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以及正在編制的《“十四五”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等相關政策、規劃做好充分銜接,也充分考慮了海水養殖業綠色發展和轉型升級、社會民生需要等,為相關工作指明了方向。
問:請問《意見》的總體思路和主要內容是什么?
答:《意見》堅持問題導向、環保為民,總體按照“分區分類、因地制宜、逐步推進”的差異化監管思路,同時充分考慮海水養殖從業者經濟可接受性和技術可行性,以海洋生態環境高水平保護促進海水養殖業綠色高質量發展,貫徹落實好精準治污、科學治污、依法治污的各項要求:一是突出精準治污,聚焦對近岸海域水質、自然岸線和海洋生態破壞較為嚴重的池塘養殖和工廠化養殖模式,加強對海水養殖尾水排放、養殖固體廢物處置、清塘等產排污環節的監管;同時也對開放式海水養殖活動提出了監管要求;二是突出科學治污,在海水養殖尾水處理、固體廢物處置等方面,積極支持引導產業轉型升級,并強化科研投入和技術研究;三是突出依法治污,在環評管理、養殖空間布局、標準制定、排污口整治、環境監測評價、執法檢查等方面,把工作重點放在依法依規“監管”上。
《意見》主要內容包括嚴格環評管理和布局優化、實施養殖排污口排查整治、強化監測監管和執法檢查、加強政策支持與組織實施等四個方面10項舉措,進一步明確了沿海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和農業農村(漁業)部門加強海水養殖生態環境監管的重點任務。
一是嚴格環評管理和布局優化。旨在加強海水養殖生態環境影響的源頭管控,強化生態環境部門的相關規劃環評審查和項目環評管理,組織摸排;督促農業農村(漁業)部門落實養殖水域灘涂規劃,逐步解決歷史遺留問題。
二是實施養殖排污口排查整治。沿海各?。▍^、市)生態環境部門會同農業農村(漁業)等部門,指導督促沿海地市開展養殖排污口排查。沿海地市要按照入河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要求,將海水養殖排污口作為入海排污口分類整治的重點對象,推動實施養殖排污口依法取締一批、規范整治一批、清理合并一批。
三是強化監測監管和執法檢查。以沿海地方海水養殖尾水排放標準為核心,逐步推進監測、監管和執法檢查工作。按照統一部署制定出臺地方養殖尾水排放標準,并就標準指標提出要求。建立健全海水養殖尾水監測體系,以工廠化養殖為重點,逐步將池塘養殖尾水納入監測范圍。實施分類監管,生態環境部門加大對養殖活動海洋生態環境影響的監視監管力度,農業農村(漁業)部門加強對養殖固體廢物、清塘淤泥收集及無害化處理的指導。重點針對養殖固體廢物丟棄、黑臭水體等加強執法檢查。
四是加強政策支持與組織實施。生態環境部門在排污口管理、養殖項目環評等方面加大幫扶力度,農業農村(漁業)部門在養殖減排設施設備完善和養殖固體廢物收集處置等方面,加大資金支持力度。各級地方生態環境、農業農村(漁業)部門強化部門聯動協作和信息共享,加強對海水養殖綠色發展好經驗、好做法的宣傳引導。
問:請問如何保障《意見》相關任務要求落地見效?
答:一是《意見》本身具有良好的制度和實踐基礎。“十三五”以來,以渤海綜合治理攻堅戰為先導,部分沿海?。▍^、市)已經著力推進入海排污口“查、測、溯、治”工作,基本掌握海水養殖排污口相關信息;遼寧、海南、天津、江蘇等一些沿海省市在海水養殖尾水排放標準方面也已開展相關工作,具備較好基礎。同時,生態環境部門持續推進地方水產養殖業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制訂技術導則的編制,將對沿海地方標準的制定提供有力指導和支持。農業農村部門多年來大力推進實施養殖水域灘涂規劃和海水養殖業綠色轉型升級,為海水養殖布局優化、環保設施建設、環境監管等工作奠定了良好基礎。
二是強化部門聯動協作,推動形成各方合力。《意見》合力推進部門、地方、養殖主體、社會公眾各方共同參與海水養殖生態環境監管,營造全社會關心、支持和參與海洋生態環境保護的良好氛圍。首先,《意見》由生態環境部和農業農村部共同印發,將生態環境部門的統一監管職能和農業農村(漁業)部門的行業管理職能進行有機銜接,強化部門統籌協調。其次,《意見》充分發揮地方自主性,地方可充分結合不同地區養殖業發展差異和監管需求,因地制宜制定排放標準、開展監測試點等。再次,《意見》引導養殖主體綠色轉型,鼓勵養殖尾水集中處理、生態化處理,支持養殖主體開展養殖池塘標準化改造、近海網箱(浮球、浮伐等)環保改造、工廠化養殖循環水配套和養殖固體廢物收集處置等。最后,《意見》鼓勵社會公眾參與監督,增強海水養殖從業人員生態環境保護意識,鼓勵社會公眾使用環保熱線等平臺監督相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