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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中心發布時間:2021-03-31 2953 次瀏覽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態環境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生態環境局:
根據《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規定和《2019-2020 年全國碳排放權交易配額總量設定與分配實施方案(發電行業)》要求,為準確掌握發電行業配額分配和清繳履約的相關數據,夯實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擴大行業覆蓋范圍和完善配額分配方法的數據基礎,扎實做好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建設運行相關工作,現將加強企業溫室氣體排放報告管理有關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范圍工作范圍為發電、石化、化工、建材、鋼鐵、有色、造紙、航空等重點排放行業(具體行業子類見附件1)的2013至2020年任一年溫室氣體排放量達2.6萬噸二氧化碳當量(綜合能源消費量約1萬噸標準煤)及以上的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簡稱重點排放單位)。其中,發電行業的工作范圍應包括《納入2019-2020年全國碳排放權交易配額管理的重點排放單位名單》確定的重點排放單位以及2020年新增的重點排放單位。2018年以來,連續兩年溫室氣體排放未達到2.6萬噸二氧化碳當量的,或因停業、關閉或者其他原因不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因而不再排放溫室氣體的,不納入本通知工作范圍。
二、工作任務請各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組織行政區域內的重點排放單位報送溫室氣體排放相關信息及有關支撐材料,并做好以下工作。(一)溫室氣體排放數據報告。組織行政區域內的發電行業重點排放單位依據《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相關規定和《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方法與報告指南發電設施》(見附件2),通過環境信息平臺(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網址為http://permit.mee.gov.cn)做好溫室氣體排放數據填報工作。考慮到新冠疫情等因素影響,發電行業2020年度溫室氣體排放情況、有關生產數據及支撐材料應于2021年4月30日前完成線上填報。組織行政區域內的其他行業重點排放單位于2021年9月30日前,通過環境信息平臺填報2020年度溫室氣體排放情況、有關生產數據及支撐材料。(二)組織核查。按照《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和《企業溫室氣體排放報告核查指南(試行)》,組織開展對重點排放單位2020年度溫室氣體排放報告的核查,并填寫核查數據匯總表(環境信息平臺下載),核查數據匯總表請加蓋公章后報我部應對氣候變化司。其中,發電行業的核查數據報送工作應于2021年6月30日前完成,其他行業的核查數據報送工作應于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三)報送發電行業重點排放單位名錄和相關材料。各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于2021年6月30日前,向我部報送本行政區域2021年度發電行業重點排放單位名錄,并向社會公開,同時參照《關于做好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發電行業重點排放單位名單和相關材料報送工作的通知》(環辦氣候函〔2019〕528號)要求,報送新增發電行業重點排放單位的系統開戶申請表和賬戶代表人授權委托書。(四)配額核定和清繳履約。在2021年9月30日前完成發電行業重點排放單位2019-2020年度的配額核定工作,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配額的清繳履約工作。(五)監督檢查。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加強對重點排放單位溫室氣體排放的日常管理,重點對相關實測數據、臺賬記錄等進行抽查,監督檢查結果及時在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官方網站公開。對未能按時報告的重點排放單位,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書面告知相關單位,并責令其及時報告。
三、保障措施(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高度重視溫室氣體排放數據報送工作,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常態化監督檢查機制,切實抓好本行政區域內重點排放單位溫室氣體排放報告相關工作。我部將對各地方溫室氣體排放報告、核查、配額核定和清繳履約等相關工作的落實情況進行督導,對典型問題進行公開。(二)落實工作經費保障。各地方應落實重點排放單位溫室氣體排放報告和核查工作所需經費,爭取安排財政專項資金,按期保質保量完成相關工作。(三)加強能力建設。各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結合重點排放單位溫室氣體排放報告和核查工作的實際需要,加強監督管理隊伍、技術支撐隊伍和重點排放單位的能力建設。就上述工作中涉及的相關技術問題,可通過碳市場幫助平臺(http://114.251.10.23/China_ETS_Help_Desk/)或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http://permit.mee.gov.cn “在線客服”懸浮窗)咨詢。特此通知。
聯系人:
應對氣候變化司劉文博
電話:(010)65645641
環境工程評估中心(環境信息平臺登錄技術支持)齊碩、王日輝
電話:(010)84757220
環境發展中心(發電行業核算方法與報告技術咨詢)張杰、周才華
電話:(010)84351838、84351852
氣候戰略中心(其他技術咨詢)于勝民
電話:(010)82268461
附件:1.覆蓋行業及代碼
2.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方法與報告指南發電設施生態環境部辦公廳2021年3月28日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
2021年3月28日
劃重點
一、覆蓋行業及納入門檻
1、行業范圍
與《關于做好2019年度碳排放報告與核查及發電行業重點排放單位名單報送相關工作的通知》(環辦氣候函(2019)943號)相比, 沒有發生變化,仍是8個重點排放行業,但是(943號)通知中的“電力”行業調整為“發電”行業,且提前到了首位。
2、納入門檻
2013至2020年任一年溫室氣體排放量達2.6萬噸二氧化碳當量(綜合能源消費量約1萬噸標準煤)及以上的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簡稱重點排放單位)。其中,發電行業的工作范圍應包括《納入2019-2020年全國碳排放權交易配額管理的重點排放單位名單》確定的重點排放單位以及2020年新增的重點排放單位。
2018年以來,連續兩年溫室氣體排放未達到2.6萬噸二氧化碳當量的,或因停業、關閉或者其他原因不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因而不再排放溫室氣體的,不納入本通知工作范圍。
二、覆蓋行業類別及代碼
與943號通知相比,
1、“電力”行業,調整為“發電”行業,并刪減“4420,電力供應”類別;
2、“鋼鐵”行業,新增“3110,煉鐵”類別;
其他項目無變動。
三、排放報告格式
具體見《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方法與報告指南 發電設施》(通知 附件2)
四、數據填報平臺
登錄環境信息平臺(全國排污許可管理信息平臺,網址:http://permit.mee.gov.cn)
五、企業排放數據填報截止時間
發電行業200年度溫室氣體排放情況,有關生產數據及支撐材料應于2021年4月30日前完成線上填報。
六、核查截止時間
發電行業的核查數據報送工作應于2021年6月30日前完成,其他行業的核查數據報送工作應于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
七、報送發電行業重點排放單位名錄和相關材料截止時間
各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于2021年6月30日前報送本行政區域2021年度發電行業重點排放名錄,并向社會公開。同時報送新增發電行業重點排放單位的系統開戶申請表和賬戶代表人授權委托書。
八、配額核定和清繳履約截止時間
在2021年9月30日前完成發電行業重點排放單位2019-2020年度的配額核定工作,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配額的清繳履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