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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中心發布時間:2020-04-28 2325 次瀏覽
近日,我公司受山東港口集團日照港邀請,就排污許可填報相關內容開展專題培訓。
我公司環境評價部工程師以排污許可填報的相關規范作為切入點,從相關規范、具體要求、申請時間、申請材料等多個方面,結合企業實際情況進行了詳細解讀,并且針對日照港不同分公司的情況分別劃分排污許可管理類別,明確了申請材料,真正做到百密無一疏,完成了一期干貨滿滿的培訓。
相關背景
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部令第48號)
排污單位應當依法持有排污許可證,并且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規定排放污染物。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環境保護部依法制定并公布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明確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范圍和申領時限。
納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以下簡稱排污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申請并取得排污許可證;未納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的排污單位,暫不需要申請排污許可證。
排污單位應當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填報并提交排污許可證申請,同時向核發環保部門提交通過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印制的書面申請材料。
核發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自作出準予許可的決定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核發環保部門向排污單位發放加蓋本行政機關印章的排污許可證。